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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出台 七领域向非国有资本开放





       9月13日,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《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 酝酿多时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总方案正式出台。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,从总体要求到分类改革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资管理体制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、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提出国企改革目标和举措。


  《意见》指出,2020年国有企业在关键性领域取得阶段性成果,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,培育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国有企业。


  这份文件的首要亮点是国资委从“管人管事管资产”向“以管资本为主”转变。意见明确规定“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。”这意味着,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经营性国资,包括金融性国资,将统一监管。


  此外,《指导意见》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将长期以来外界聚焦的重点——发展混合所有制提在了重要位置,包括非国有资本参股、员工持股等。指导意见不仅提出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,而且规定改革要依法依规、严格程序、公开公正,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,杜绝国有企业资产流失。


  同时,在分类基础上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将进一步放宽,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实现股权多元化,包括石油、天然气、电力、铁路、电信、资源开发、公用事业等七个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符合产业政策、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;另一方面,国有资本不再要求“一股独大”,可以根据需要实施绝对控股、相对控股、参股,并将着力推进整体上市,同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,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。


  《指导意见》还提出“分类监管”的原则。《指导意见》指出,对于国企分类改革,将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。明确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有不同的考核方法。对商业类国企重点考核业绩指标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;而对公益类国企,重点考核成本控制、产品服务质量、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。


  《指导意见》之后,伴随着“1+N”国企改革系列文件中“1”的出台,国企改革将从政策探讨和部分试点转入全面推广与深化阶段。


  《指导意见》全文详见:


 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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